原告荚XX。
被告冯XX。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荚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宫传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荚XX诉称:我与被告冯XX于2010年12月经别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冯XX,现随被告生活。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我放弃财产分割。
被告冯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孩由我抚养,我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荚XX与被告冯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冯X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冯XX抚养。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荚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宫传刚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