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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女,(.....个人信息略)。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孔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1992年登记结婚后,于1993年8月生下一男孩,取名李X园。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未予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X随被告李XX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李X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由原告每月负担800元,学杂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大学毕业时止,原告所负担的费用由原告直接给付被告。另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x元。

三、财产处理:

1、位于嘉禾县X镇XX路XX街XX号房三楼归被告李XX所有;四楼归儿子李X所有;一楼的一半所有权(另一半为原告妹妹李XX所有)归原告李XX所有。由原告负责协助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移手续及房屋产权证手续。

2、位于嘉禾县XX乡XX村X平方米砖瓦房一间归儿子李X所有。

3、长城牌轿车一辆(车号为湘XX)归原告李XX所有;现在XX街XX号房三楼内的所有财产(即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各一台、空调两台等)归被告李XX所有。

4、在嘉禾县五百地沙场的投资款x元,原、被告双方各享有一半所有权。由原告负责将属被告所有的x元份额变更为被告持有,变更期间若有分红,由原告负责领取给被告。

5、原、被告各自经营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余另无争执。

四、债权、债务处理:原、被告原在嘉禾县X乡信用社的x元贷款及利息,由被告李XX负责偿还。其余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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