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二、婚生子XX(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董某生活,被告董某自愿不要求原告魏某承担婚生子XX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砖混结构三间二层楼房X栋及偏屋2间的家庭共同财产中,原、被告应分得的部分全部归被告董某所有,被告董某给付原告魏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差价款20000元,于2012年6月4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冉成文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