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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甲、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伯亮,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苗体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男,1972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广田、李某,通许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开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通许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豫x号客车系王某甲所有。2009年7月11日下午2时,王某甲雇佣的司机周永涛驾驶该车沿豫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豫325省道224公里+100米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鲍爱玲相撞,造成鲍爱玲左肘部皮肤挫裂伤、皮肤缺损等。鲍爱玲的伤情经通许县中医院、人民医院和开封155医院治疗,共住院81天,支出医疗费x.47元。此事故经(2010)通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确认:鲍爱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各项损失,由王某甲承担医疗费x.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营养费648元,共计x.20元,王某甲已先行给付x元,同时判决王某甲承担诉讼费312元。王某甲于2009年2月13日在大地保险通许营销部为该车承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B)和不计免赔特约险(M),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x元,承保时间为2009年2月14日至2010年2月13日。后王某甲要求大地保险开封公司按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王某甲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根据保险当事人约定,投保人选择的有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甲在大地保险通许营销部承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且王某甲诉求在承保赔偿限额之内,故对王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王某甲保险赔偿金x.20元、诉讼费312元,共计x.20元。二、驳回王某甲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营销服务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

大地保险开封公司上诉称:商业三责险属于民事保险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齐全的票据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由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的约定审核理赔。而王某甲却未经正常理赔程序,直接起诉,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王某甲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其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超出了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我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驳回王某甲的起诉。

王某甲答辩称:事故发生后,我已持事故认定书、判决书、保险单向上诉人申请理赔,但其却以提供的票据材料不齐全为由不予理赔,无奈之下才起诉的,且依双方的约定,如果在理赔时有争议可以起诉,因此,起诉请求其赔偿相关费用是合理合法的;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向我方说明哪些费用赔、哪些费用不赔,未尽说明和提示义务,其所说的免责条款应是无效的,况且我承保的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我所请求的费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地保险通许营销部未答辩。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地保险开封公司称王某甲未经理赔程序直接起诉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应驳回起诉。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王某甲曾持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理赔,只是对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存在分歧导致无法理赔,王某甲才起诉,因此,大地保险开封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其应依双方的约定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及合同中有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的约定。王某甲在上诉人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理应赔偿由王某甲承担的免赔部分,且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免责及减责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大地保险开封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大地保险开封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代理审判员葛瑞萍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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