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现年4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5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购买了汤阴县X街X村民孙XX18棵杨树后,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18棵全部伐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XX、宋XX、晁XX、孙XX、孙XX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菜园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报案材料、汤阴县森林公安局证明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汤阴县林业工作站鉴定书及现场勘测表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强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