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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陶继稳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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