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陶继稳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