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建斌,陕西频阳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杜晓贤(又名李某梅)蒲城县X村X组人,现住富平县X镇X组。
委托代理人鲁晓平,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海参,陕西尧山律师某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杜晓贤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增运
人民陪审员孟荣强
人民陪审员赵琴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