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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杜晓贤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建斌,陕西频阳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杜晓贤(又名李某梅)蒲城县X村X组人,现住富平县X镇X组。

委托代理人鲁晓平,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海参,陕西尧山律师某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杜晓贤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增运

人民陪审员孟荣强

人民陪审员赵琴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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