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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叶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XXX。

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京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被告叶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为被告在冷水镇南泥湖变电站建保温房,房子建成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讨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给付。

被告叶某某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某某于2009年10月29日前清偿原告高某某5000元,下余3000元于2009年12月11日前清偿完毕。

二、如被告叶某某未能按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自出具欠条之日即2009年1月14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同期银行利率承担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叶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京府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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