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威远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X号豫博大厦X楼X座。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大乘(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郭某某,河南仟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威远旅行社有限公司、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有限公司与因被上诉人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威远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8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红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