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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个体司机,系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X村X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任申,湖南方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X路X号邵阳市人民银行负层楼。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华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隆回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姚远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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