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甫成,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兴,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绥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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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莫显文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