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唐xx,女(......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全解军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