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开新,福建省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