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雷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雷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邝XX,男,(······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邝XX、王XX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审判员曾群山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