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平县X村X村(以下简称洪村X村委)。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向涛,河南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李某甲,男,38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4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李某青之父。
委托代理人井立斌,河南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丙,男,193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丁,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戊,男,194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己,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庚,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辛,男,194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壬,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某某,女,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癸,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某某,女,195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某某,女,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3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李某丙、李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力,河南同立律帅事务所(略)。
再审申请再审人李某甲、西平县X村X村与被申请人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戊等20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西平县X村X村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井立斌、西平县X村X村委托代理人谢向涛,被申请人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戊等20人的诉讼代表人李某丙、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西平县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某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