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帆,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刘鹏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