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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帆,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刘鹏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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