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43岁。
被告:李某某,男,41岁。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8年2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保温材料x元,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于2008年3月25日前还清,如有违约,一个月加违约金1000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材料款4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材料款4000元及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被告表明违约金原告要求过高,仅愿承担1000元。原告同意。即由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某某材料款4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共计5000元;
二、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玲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