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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干部,住(略)。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所生男孩周某仪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7月8日上午10时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郴江法庭将小孩周某仪交于原告周某某,如在约定的时间被告未将小孩周某仪带到法庭交于原告周某某,则小孩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

二、如原告周某某在2009年7月8日上午10时未到庭接小孩周某仪,则视为原告放弃对小孩的抚养权,小孩周某仪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每月支付周某仪抚养费800元至周某仪成年止。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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