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工业园区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民,陕西法言(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X路X组团X号中国广厦三楼。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分多次履行了180万元,恢复执行立案后,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将剩余部分x.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459.5元、执行费x元也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马生
审判员王敏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