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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乙受贿罪、张某某行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郑某某,河南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黄某丙、陈某丁,河南大然(略)事务所(略)。

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犯受贿罪、张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内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乙上诉称,其有立功情节,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审判员魏亮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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