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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高与被上诉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成年,回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成年,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1951年5月8日,汉族。

上诉人王XX、高XX与被上诉人张XX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高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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