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38岁。
被告段某某,女,27岁。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后生育儿子袁某博、女儿袁某馨。后双方外出打工,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原告为了子女一直忍耐。2010年9月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生气后,被告提出离婚并回原告家将原告母亲打伤。后置两儿女于不顾到其亲戚家居住,并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袁某博、婚生女袁某馨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段某某辩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双方交往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深。婚后感情好,并非经常生气打架。两个孩子还小,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子袁某博、婚生女袁某馨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解决被告及子女的生计问题,否则被告不予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确立婚约关系,2006年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袁某波,同年9月18日生育女儿袁某鑫。婚后双方均外出打工。2010年9月份被告段某某与原告母亲发生矛盾后到其亲属家居住,双方产生隔阂。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放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被告及子女户籍证明、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家庭建设均外出打工,付出了一定努力。二人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及因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而产生一些摩擦,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二人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琳
人民陪审员赵新盘
人民陪审员常新奇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吕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