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鱼某甲,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鱼某乙,又名鱼X,男,19XX年生。
申请人鱼某甲与被执行人鱼某乙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鱼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鱼某乙返还征地款30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00元。本次要求执行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积极履行了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