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夏、程1、程2、程3与被上诉人武、张、侯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新安县X镇X路师部后一号院。

委托代理人:白智敏,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1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夏XX之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淮阳县X镇X路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2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夏XX长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3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夏XX次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X乡X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温县X镇X村西六街五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安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东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XX、程1X、程2X、程3X与被上诉人武XX、张XX、侯XX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智敏,上诉人程1X的委托代理人齐XX,上诉人程2X、程3X,被上诉人武XX、张XX,被上诉人侯XX的委托代理人高东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赛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