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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剡某某诉被告郑州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州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

原告剡某某诉被告郑州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二份商品房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A#楼X单元六层西户及A#楼X单元七层西户商品房,另购A#楼X单元X号地下室,被告于2000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产权证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办理。但实际被告于2000年12月31日才将房屋交付原告,至今未按约定办理房产证。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本案中的房产为原告所有、责令被告尽快办理房产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州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剡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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