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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诉杜X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杜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原告蒋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去向不明,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09年12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被告经常在外,不关心家庭,对家庭不负责任,引起夫妻关系不睦。自2008年8月15日起杜XX去向不明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杜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6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杜XX。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8年8月被告杜XX去向不明至今,致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又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长期在外,对家庭、妻女不负责任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过错方,但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只要被告今后能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多关心、照顾家庭成员,尽到丈夫的职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蒋XX要求与被告杜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雪峰

审判员黄某华

代理审判员杨国昌

书记员范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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