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某,女,1961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河南论衡(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X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留群,河南顺河(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52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刘某,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秦某、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返还银行存折一张、存单四张,归还营业房、住宅房的房屋产权证书二份、公开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秦某、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某予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予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荟
审判员刘某龙
审判员韩雪玉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