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乡长。
原审原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郑某甲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1)宝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郑某甲、郑某乙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2、开通郑某豪与郑某岭两户中间的巷道归还我家住宅使用权;3、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5元。该请求首先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系连带式行政赔偿诉讼。一审以郑某甲、郑某乙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赔偿,且被诉具体行政行政未被确认违法为由,驳回郑某甲、郑某乙的起诉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1)宝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宝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赵海军
审判员赵益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