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锦源果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宇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三门峡锦源果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源果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锦源果汁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振强、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双良、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理费3410元,锦源果汁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