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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临渭区X村X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临渭区杜桥办事处车雷四组,居民。

被告陈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芝阳镇X组,农民。

原告李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李xx与被告陈x于2001年自由恋爱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国华。2009年1月、8月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现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由陈x抚养。

三:李xx付给陈x孩子抚养费5000元(已支付)。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建林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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