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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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45岁。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天然(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某,男,43岁。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剑源(略)事务所(略)。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李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冬天,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经理郭xx找到博爱县建委建管科科长即被告人张某某要求为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在博爱开发的清华苑小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被告人张某某审核材料后明知清华苑小区没有人防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的情况下,报给时任博爱县建委副主任的被告人许某,许某审核材料后明知清华苑小区没有人防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表》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栏签上“同意报建”的字样。后又在被告人张某某制作的《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上签上“同意”。2010年4月12日,博爱县建委在没有任何人防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的情况下为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清华苑小区办理了编号为x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

2010年7月16日,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向博爱县人防办补缴了50万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根据博爱县人防办2010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应交人防易地建设费128万元,据此,至2010年7月20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此事立案时为止,该公司仍欠78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未交。并提供了证人刘x、郭xx、宋xx、齐xx等人证言,身份证明,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复印件,博爱县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等。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辩解,没有实施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同时也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况的发生。

辩护人杜某某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同时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既没有实施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同时也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况的发生,因此,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是不能成立的。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自己没有接到关于办理许某证的文件或通知,所有材料均给领导看过,是按领导指示办的。

辩护人王某某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虽有违规的不当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后果,应受到纪律处分,不应上升到刑事犯罪,更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所以请求合议庭依法宣告张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冬天,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经理郭xx找到博爱县建委建管科科长即被告人张某某,要求为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在博爱开发的清华苑小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被告人张某某审核材料后明知清华苑小区没有人防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的情况下,报给时任博爱县建委副主任的被告人许某,许某审核材料后明知清华苑小区没有人防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表》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栏签上“同意报建”的字样。后又在建管科张某某制作的《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上签上“同意”。2010年4月12日,博爱县建委在没有任何人防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的情况下为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清华苑小区办理了编号为x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

2010年7月16日,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向博爱县人防办补缴了50万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根据博爱县人防办2010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应交人防易地建设费128万元,据此,至2010年7月20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此事立案时为止,该公司仍欠78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未交。金香玉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将78万元人防异地建设费缴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xx证,在规划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一书两证(先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某证、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的资料收集、审查和报批。从2005年调到规划科后我就一直任临时负责人至今。分管规划科的工作。行政大厅把建设单位的相关材料报给刘xx,刘xx审查以后报到我这里,我审查相关材料后报给刘x局长,刘局长再报到主管副县长谢xx。谢县长签字后就转给行政中心,行政中心就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某证。办理规划许某证需要提交,规划图纸、发改委批复、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申请、消防意见、环评意见等。以前局里没有要求人防部门出具相关手续或证明,今年3、4月份市人防办副主任翟xx来县里,谢xx副县长召集开了协调会要求以后再办理规划许某证的时候要有人防部门出具意见。当时我们领导没人要求必须要按这个文件执行。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清华苑小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的情况,当时建设单位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的宋振京来申请办理规划许某证的时候,图纸上没有设计人防工程,也没有人防部门的意见,我要求他们要到人防部门出具意见,过了一段时间,他就拿来一份《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我看到上面光有焦作市人防办的章,觉得既不知道交没交人防易地建设费,也不知道县人防办的意见。我就又让他拿回去让县人防办出具意见。我也和县人防办主任关xx联系过,给他说需要县人防办出具意见,他说人防工程在X号楼、X号楼下建,除了这两幢楼其他的楼可以办理规划许某证。后来,宋xx又把这个《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拿回来,上面又加盖了博爱县人防办的章,我请示刘x局长同意,按程序签完字后为其办理了规划许某证。我认为这就是博爱县人防办同意的意见。博爱县人防办主任关xx电话里也说过除了X号楼、X号楼,其他的楼可以办理规划许某证。我认为符合规定,因为县人防在《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上盖了章,我也和县人防办主任关xx联系过,征求关主任同意,并且县人防出具了同意意见,除了X号楼、X号楼,其他的楼可以办理规划许某证。也就是县人防办认可了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清华苑小区的人防工程。2、证人刘x证,规划科共四个人,科长是由主管副局长刘xx兼职的大概今年5、6月份,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清华苑的宋xx来我局办理工程规划许某证,规划科在审核时发现清华苑小区提供的资料中没有人防办出具的手续,规划科的人就叫宋振京去人防办办理人防手续,并交代没有人防办出具的手续规划局不能给其办理工程规划许某证,过了几天宋xx拿着《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和主管副局长刘xx来到我办公室,我看了看宋xx提供的《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见上面只有市人防办的章,我就对宋xx说只有市人防办的章不行,得有县人防办盖章才行。我随时给县人防办主任关xx打了个电话说《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没有县人防办盖的章,清华苑小区的工程规划许某证我局是不能办理的,你人防办把把关,人防办同意的话就盖章,我局见到你人防办盖的章才能给其办理工程规划许某证。关xx当时说可以。过了几天宋xx和刘xx到我办公室说县人防办盖过章了,我听后就交代刘xx按照程序往下办理。3,证人郭xx证,《土地使用登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是由河南省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振京负责去办理,我和魏xx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2009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博爱县X乡建设局找建管科科长张x(又名张X)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张四给我写了需要准备的材料让我去准备,我看了看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立项手续、土地登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等手续,还有其他手续我现在记不太清楚了,回来之后就去办理相关手续了。过了一段时间立项手续和土地登记使用证都办好了,当时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还没有办下来,县规划局出具了一份清华苑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的证明。这些材料准备齐全后我让魏军明拿着这些材料去找张四了,具体《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什么时候办下来的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没有要求办理人防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办下来后也就2010年初张四给我打电话让我公司提供人防手续,我给他说办好了就送过去,具体人防手续办好没有,给建管科送没送我不清楚,我交代给魏xx了。4,户籍证明:许某,196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张某某,196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5,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博政令字【2006】X号文件,于2006年11月21日印制后,及时分发到政府部门文件柜中,按惯例要求一周内取走。6,博爱县人防办证明,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对我办原计算的清华宛住宅小区工程应交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提出异议,经我办实地丈量,市人防办复核,现确定应交人防易地建设费128万元。已交128万元。7,建筑工程施工许某证,编号x。施工单位: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2010年4月12日。8,建筑工程规划许某证,博规工字[2010]第X号。施工单位: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2010年5月11日。9,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编号B[2010]1,建设单位:河南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5月X号。备注:剩余6B级人防工程8461.6m2由于不具备建设条件,建议缴纳易地建设费。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成立。被告人许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河南省金香玉置业有限公司已将人防易地建设费补齐,被告人许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张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凯世

审判员邱敬堂

审判员魏贺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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