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审判长郑小平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