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女,湖南省醴陵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0年4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醴陵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6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地下“六合彩”写单金额8%、9%、12%的手续费,即先后分别为三个上线“落伢唧”、“翠妹唧”、张延春(均另案处理)写单,并收受码民付某某、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投注,后报给“落伢唧”、“翠妹唧”、张延春,写单金额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某、宋某某、钟某某的证言;醴陵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码单、便笺、存折;存折活期明细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办案说明;帐本2本;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仍多次帮助他人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人员投注、结算、交结投注款,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交纳罚金,且被告人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已扣缴未随案移交被告人唐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昊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晏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