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左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左某某于2007年3月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桐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左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左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左某某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二、恢复对本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