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再审人左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左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左某某于2007年3月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桐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左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左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左某某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二、恢复对本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