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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上诉人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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