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燕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燕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开执字第380恢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艾文博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