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钟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男,江西省全南县人,汉族,文盲,务农。2010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廖海青、陈海兵,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丈夫钟某荣、被害人儿子钟某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3日,被害人赖X兰发现其晒的花生被人泼了水,怀疑是钟某甲所为。当日下午,赖X兰拦住钟某甲,讲他的不是,并将钟某甲的牛栏门拆掉。当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很气愤窜至赖X兰卧室,拿镰铲棒捅赖X兰身上,用镰铲棒、木棍打赖X兰头部、背部,将赖X兰的头部打出血。并将赖X兰拉回院子中间地上。钟某甲见赖X兰没有再骂,便关上赖X兰家院子门,回家中睡觉。2010年8月14日早上,被告人钟某甲出去放牛时,看见赖X兰侧身睡在她家院子内水泥地上,没有理会。8月15日,温X兰等人发现已死亡的赖X兰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鉴定,赖X兰系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严重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惩处。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钟某甲辩称被害人赖X兰先骂他,他才打被害人。

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年老且耳背,请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被害人赖X兰发现其晒的花生被人泼了水,怀疑是钟某甲所为。当日下午,赖X兰拦住钟某甲,讲他的不是,并将钟某甲的牛栏门拆掉。当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甲认为赖X兰骂了他,并在村里人面前讲他,为此钟某甲很气愤窜至赖X兰家院子,拿到镰铲棒来到赖X兰卧室,赖X兰骂其“打靶鬼”,钟某甲拿镰铲棒捅赖X兰身上,赖X兰推钟某甲,并从卧室朝外走同时骂钟某甲,钟某甲追出去,在赖X兰家饭厅门口处用镰铲棒打赖X兰头部、背部,将赖X兰的头部打出血。赖X兰走到院子里,钟某甲见赖X兰还在骂自己,便拿着木棍击打赖X兰的头部、背部,并将赖X兰拉至院子中间地上。钟某甲见赖X兰没有再骂,便关上赖X兰家院子门,回家中睡觉。2010年8月14日早上,被告人钟某甲出去放牛时,看见赖X兰睡在她家院子内水泥地上,没有理会。8月15日,村民温X兰等人发现已死亡的赖X兰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鉴定,赖X兰系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严重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温X兰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她去赖X兰家,发现院门关着的,没有锁挂锁,就推开院门,看见赖X兰躺在院内坪上,头部流出一条长长的血迹,并且干了。她叫钟某乙到赖X兰家,发现赖X兰已经死了,就打电话告诉了赖的儿子、女婿,赖X兰女婿赶到后就打电话报警。

(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15日上午11时许,温X兰来他家说赖X兰躺在家里,好像出事了。他与温X兰就跑过赖X兰家,发现赖X兰趴在大门边的地下,门边地上的血迹已经干了,头上的血还没有干,已经不会流出来了。锄头的棍子断了放在门边地上。他叫孙子钟某君骑摩托车去找赖X兰家人。赖X兰和钟某甲平时关系不好。赖X兰发现花生被泼水后,就骂了钟某甲,还把钟某甲的牛栏门拆散了。

(3)证人缪X明、缪X香、钟X兴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赖X兰死后所在现场的情况,并证明被告人钟某甲平时脾气较暴躁,与被害人赖X兰存在邻里矛盾。

(4)证人钟X来的证言,证明8月12日中午12时许,他婶婶赖X兰晒在坪上的花生被人泼了水,就怀疑是他父亲做的,不断地暗骂他父亲,但他父亲就没与婶婶吵口打架。下午2时许,他父亲去放牛了,经过婶婶的晒场,他和婶婶一起收花生,婶婶当着他父亲的面讲父亲的不是,但父亲仍然没理。婶婶收好花生,就拿到一把斧头去了他家牛栏处,事后听说婶婶把牛栏门砍烂了。下午5时父亲放牛回来,发现门被砍栏,就把牛牵到老屋处关着。回到家后父亲在生气,怪婶婶不应该把牛栏门砍烂。他劝父亲不用生气。8月13日下午6时许,他就回县城。

(5)证人钟X荣、钟X添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赖X兰有矛盾,钟某甲曾经殴打赖X兰,钟某甲脾气暴躁,为人霸道,尤其是喝酒之后。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全南县X镇X村老屋组赖X兰家,在赖X兰家院子大门的门墙上距地面97厘米处有擦拭状血迹,门墙东南侧过道、距西侧平房东墙62厘米有一翻转的锄头(已提取),锄头带有锄头把,锄头把为一断裂的竹棍,锄头前端沾有血迹,锄头边地面处有滴落状血迹,在赖X兰卧室东墙处放有两根竹棍及一根柴棍(已提取),竹棍上沾有滴落状血迹,柴棍长73厘米、直径5厘米,底部断裂,断裂处有血迹,柴棍南侧有一张方凳,方凳边沿有喷溅状血迹,方凳上部、距地面55-80厘米有大面积喷溅状血迹。方凳西侧有三根竹片,竹片上沾有血迹,距东墙247厘米有一根断裂柴棍(已提取),长27厘米、直径5厘米,断裂口有喷溅状血迹,长、短二根柴根的断裂口相互吻合,直径同一。在院子中间过道放有一具女尸体,头部下有25×33厘米的血泊。客厅木门与赖X兰卧室木门之间的墙面距地面41-188厘米处有多处喷溅状血迹。钟某添卧室木门槛上有滴落状血迹,拖鞋边地面上有滴落状血迹及节能灯碎片,东墙上节能灯断裂。2010年8月15日12时许,侦查员搜查被告人钟某甲卧室,扣押短袖T恤一件、解放鞋一双;在赖X兰家扣押一把前端有血迹的锄头、一根断裂的沾有血迹的锄头把、一根长1米的柴棍已断裂成二根。

3、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赖X兰死亡时间推断为2010年8月14日零时左右;被害人赖X兰系颅脑损伤引起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出血、水肿逐渐加重,致颅内高压,引起脑疝等情况分析,可认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赣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所送检的现场的、带血的木棍的、带血的锄头上的血迹均来源于死者赖X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钟某甲的解放鞋上的、现场提取的二根木棍上的附着物上检出的DNA来源于赖X兰;钟某甲左右手指甲上的、拖鞋上的、衣服上的附着物检出的DNA来源于钟某甲。

4、书证

(1)全南县公安局接警处警登记表,证明2010年8月15日上午10时59分,缪X明用移动电话x拨打“110”报警称,其丈母娘死在全南县X镇X村老屋家中,要求查处。县公安局即派员赴现场调查。

(2)全南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明全南县公安局赶赴现场展开侦查,经初查,发现死者赖X兰系他杀,被告人钟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钟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其对殴打致赖X兰死亡一事供认不讳。

(3)全南县公安局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钟某甲、被害人赖X兰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钟某甲供述,2010年8月13日晚上8时许,听到弟媳妇赖X兰在她家院子内骂我,说我泼水到她晒的花生,骂我是打靶鬼,我就走到她家,推门进去,在院门后面拿了一根竹子的镰铲把,走进赖X兰卧室,赖X兰就抢我拿的镰铲把,我举起镰铲把将房内门边墙上的节能灯打烂了。赖X兰就出到外面院子,我追上去,她就开始骂我打靶鬼,我就说你骂我就打你,我举镰铲把打她的头,她说要去告我,还骂我,我就再打,镰铲把被打断了,我又拿到一根杉木棍再打。后我把她打倒在院子内睡倒,就把院门关到走了。第二天早上,我透过门缝看见她还睡在她家的院子里,就去了放牛。我打的时候赖X兰还在哭,说要告我,所以我就还打,她不骂我就不打了。棍子是打在肩部和颈脖子处,打到赖X兰的头上流了血。她认为我泼了水在她家晒的花生上,但我没有泼。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X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赖X兰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某甲晚上窜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殴打致死,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杨世雄

代理审判员刘科金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钟某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