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严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5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27日至2009年8月2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严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严某应于2010年6月底前归还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被告严某负担(该款应于2010年6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爱君
书记员江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