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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乡X村X组。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吴某申请执行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乙给付扶养费x元,本案诉讼费308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受理后我院向被执行人王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王某乙在指定的期限内按(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履行了给付义务。同时我院已将执行款向申请人吴某发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友胜

审判员朱益虎

审判员梁君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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