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中,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X村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赵某某、(略)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焦作市X村区X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09)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略)村民委员会均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09)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董亚峰
代审判员王长坡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