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张某甲,男,生于1952年4月4日,苗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正国,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黔江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黔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赔偿请求人张某甲于2009年5月18日以黔江区法院刑事错判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张某甲以与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黔江区法院达成了协议为由撤回赔偿申请。
本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准许撤回赔偿申请。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