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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庄某某离婚案
时间:2005-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万达集团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山东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盐务局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垦利县司法局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杰、被上诉人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翟玉芬

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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