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女,汉族,系孔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河南崔某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黄某乙与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孔某某于2010年1月29日,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0)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元退还上诉人黄某乙。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