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郑州市二七区X街清真寺副主任兼出纳,住(略)。因涉嫌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耿某某,河南良仁(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会计账簿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健良
审判员宋应红
审判员田荣新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钱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