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临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时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DB/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大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