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住所地:东风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洪某,河南恒翔(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50岁。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50岁。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咏梅,张某某及其与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凯民
代审判员陈巍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