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漯河市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漯河运盛实业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自由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漯河运盛实业公司(简称运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漯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被申请人运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尽管张某某和运盛公司对买卖合同及交付房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买受人张某某诉请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出卖人运盛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法院必须首先查明出卖人对合同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前提事实,原审判决没有对涉案房屋及其权属予以明确界定,属事实不清。
同时,张某某诉请确认合同有效和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并判令运盛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一审判决只判令运盛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张某某的其他诉请没有依法处理,属程序违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再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申请再审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