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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等118人诉老窝鲍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等118人。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俊涛、史某某,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书记,主持村务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某涛、益某某,河南汇恒(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李某甲等118人与漯河市召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鲍庄村委会)及李某乙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甲等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俊涛、史某某,被申请人鲍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益某某、李某涛,被申请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某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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