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54岁。
被告张某,男,33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某于2007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2007年12月26日张某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被告张某于2007年12月26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借原告王某某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不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峰一
审判员荆武成
审判员李伍班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