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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向原告出具三张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24,488元的借条,今因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4,488元;

2.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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