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向原告出具三张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24,488元的借条,今因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4,488元;
2.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崔妍